更新时间:2025-07-12 20:23:00 浏览:0
7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对外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同时,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了不同产品的适当性规则。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不断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不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口前移,将更好地发挥金融产品在服务居民投资理财、提高财产性收入等方面的作用。这是彰显金融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进一步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两类产品要注意适当性管理
据《办法》,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均适用于《办法》相关规定。
哪些产品属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范围?
该司局负责人进一步明确指出,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而保险产品则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
结合产品属性,《办法》对投资者也作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保险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明确专业投资者画像
今年3月28日至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即更严格框定了专业投资者范围。
据《办法》,专业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内容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仇兆燕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